往来港澳签注可逗留港澳时间汇总

导语 往来港澳签注分为探亲签注、商务签注、个人旅游签注、逗留签注、人才签注、其他签注,每种签注可逗留港澳时间各不相同。详细信息请见正文。

  往来港澳签注可逗留时间汇总一览

  1. 探亲签注(T)。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2. 商务签注(S)。

  办理商务签注的人员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 团队旅游签注(L)。

  申请赴香港,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特别情形的,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天。

  申请赴澳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 个人旅游签注(G)。

  办理个人旅游签注的人员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 逗留签注(D)。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6. 人才签注(R)。

  办理人才签注的人员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30天。

  7. 其他签注(Q)。

  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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